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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医保指南

医保政策规定

来源:信息中心 吴新跃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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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名制就医
1、根据北京市政府实名制就医要求,医生接诊时须注意:认真核对患者社保卡是否与本人一致。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打击冒名顶替,凡医保患者挂号、就医、交费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医保手册》(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出示《医保手册》);对于因故不能亲自就医的患者,家属要携带患者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院代开药品。

2、医生认真核查《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手册》内容,杜绝重复就医和重复开药情况。医生的处置方案应如实记录,如记录不全造成患者的重复开药费用由医师负责,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行医资格。如患者强行医生开药造成的拒付,由患者承担责任。坚决杜绝医患勾结骗保事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医疗保险处方规定
开药量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急性疾病3天;慢性疾病7天,行动不便者不超过2周量;十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癌症、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以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药量。用药要与诊断相吻合。

三、 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我院为恶性肿瘤放化疗病人):按住院病人管理,必须建立本院的特殊病病历并留档,所有检查、治疗要有医嘱和报告单,因重复开药、缺少记录、报告单等情况,被医保中心拒付的款项全额由当事医生承担。

四、 出院带药
原则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以放宽到十四天的量(含中药、中草药,但中药煎药费只限住院时报销)。限制危重病人使用的药品(白蛋白、丙球、氨基酸、脂肪乳、微量元素等)不能外带。限制严重感染使用的药品(如三代头孢类、去甲万古等等)不能外带。检查和治疗不能外带。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