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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关于“医事服务费”北京市医保报销政策

来源:信息中心 吴新跃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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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时间:201748日零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参加本次医疗改革,改革后关于“医事服务费”北京市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 三级医院50元,本市医保报40元,自付10

二级医院30元,本市医保报28元,自付2

一级医院20元,本市医保报19元,自付1

副主任医师门诊医事服务费:三级医院60元,本市医保报40元,自付20

二级医院50元,本市医保报30元,自付20

一级医院40元,本市医保报20元,自付20

主任医师门诊医事服务费: 三级医院80元,本市医保报40元,自付40

二级医院70元,本市医保报30元,自付40

一级医院60元,本市医保报20元,自付40

知名专家门诊医事服务费: 三级医院80元,本市医保报40元,自付40

二级医院70元,本市医保报30元,自付40

一级医院60元,本市医保报20元,自付40

急诊医事服务费: 三级医院70元,本市医保报60元,自付10

二级医院50元,本市医保报48元,自付2

一级医院40元,本市医保报39元,自付1

住院医事服务费: 三级医院100元,本市医保按比例报销

二级医院60元,本市医保按比例报销

一级医院50元,本市医保按比例报销

本市医保报销:基本医疗医保患者,三级医院门诊医保负担40元,其余患者自行负担(不受封顶限制,低于起付线和超封顶线都 可以报销)。急诊医保负担60元。

工伤保险患者就诊疾病与工伤证诊断相符合,挂号时需要出示工伤证,门诊医事服务费全部报销。

医照、离休患者挂号时需要出示蓝本或优诊证按原待遇水平报销(原来100%报销,现在还是100%报销)

公费医疗患者按比例回原单位报销

住院医事服务费报销:

住院期间发生的医事服务费,医保按照不同人员类别待遇给予报销,并纳入累计费用,与年度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30万元封顶。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本市医保报销:

甲类收费项目:无自付,按人员类别报销。

乙类收费项目:部分自付,个人负担部分自费,其余按人员类别报销。

丙类收费项目:全自付,患者自行负担。

医事服务费问题咨询电话:12320

医保报销问题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