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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范之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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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胸科医院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依据】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

  一、目的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实现通过死亡病例讨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特建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二、定义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三、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四、具体细则

  1.所有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室内部进行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进行,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出尸检报告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3.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涉及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及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必须及时报告医务处参加,必要时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专家及院领导参加。

  4.科室内部死亡病例讨论会由主管医师详介绍病史、诊断、治疗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以及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人员认真分析并发表意见,着重讨论应汲取的经验教训,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5.科室内部死亡病例讨论过程应由专人录,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病例摘要、讨论结果等,经整理后按照我院统一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记录在病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