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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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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我院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力度,规范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升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制订本项管理规定。从培训规划、项目审批、经费管理等各个方面系统化完善管理制度,以促进学习型组织的建立,加快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医院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设代表首都胸科专业水平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管理规定涉及的在职人员包括全体在编的医师、护师、科研人员、技术人员、行政管理及后勤人员等,对于职称、职务不做要求。医院“三产”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企业负责。

  三、教育培训应以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提升为目的,与现从事业务有一定的相关性,包括学历深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出国学习、资格认证考试等。一般性工作会议、党政培训、自发性学习等不列入管理范围。对于无法自主界定的教育培训项目,需由教育处讨论核定。

  四、北京市卫计委规定,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及在职人员培训费,且对经费数额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支出和妥善管理,每年年底各科室应上报次年的教育培训计划,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科室计划对全院的教育培训经费做出预算,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时,建立教育培训经费独立账户,专款专用。每年教育培训项目的经费需根据预算从独立账户中支取,超支者不再受理,结余者根据次年预算直接滚动至次年经费。

  五、审批流程

  (一)由申请人填写《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

  (二)科室主任根据本科室的培训计划在《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的科室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申请人携《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及教育培训经费审批材料(附件2)到教育处进行登记审批。

  (四)教育处对教育培训项目的类型进行确认,根据项目类型对经费支持情况进行预判,并于《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的教育处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同时在教育处进行登记备案。

  (五)审批完成后,《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由申请人自行保管,于学习任务完成后进行复核,并作为报销时的必需凭据。

  六、 对于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中的培训经费,申请人在参加教育培训项目时应优先支出,教育处不再进行预算,经费支持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但申请人仍需填写《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到教育处进行登记备案,作为报销时的必需凭据。

  七、经费支持办法

  (一)学历教育

  大专毕业在职人员仅支持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者,学习结束后持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凭学费发票可报销学费的50%,报销上限为0.8万元/人;本科毕业在职人员进修获得硕士学位者,持学位证书及学费发票可报销学费的60%,报销上限为1.5万元/人;硕士毕业在职人员进修获得博士学位者,持学位证书及学费发票可报销学费的70%,报销上限为2万元/人。所有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在入学前进行审批,并在获得学位前一年纳入科室预算,否则不予报销。对于医院选派或特殊授权参加相关学历教育的在职人员,根据院长办公会审批的经费支持标准进行办理。

  (二)继续教育学习

  为了鼓励各科室组织高水平的继续教育学习班,医院对国家级和市级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可用于讲课费、材料费、场地租赁费等类别支出。项目负责人需在培训项目完成之后,提交项目总结和执行情况反馈表,根据项目完成质量和规模,一次性批复相应的支持经费。国家级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支持标准为1—3万元/项,市级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支持标准为0.5—2万元/项。

  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学习班的在职人员,经审批,可在所属科室的预算范围内给予经费支持。继续教育学习班的选择应优先考虑全国性学术大会、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等,并注重不同职称或岗位人员的机会均等性。经费报销类型包括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差旅费支出应符合医院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人员培训费用应优先从科研课题经费支出,所有经费的报销或预支均应完成完整的审批登记手续,超出预算的部分不予报销。

  (三)进修学习

  临床医护人员到院外参加进修学习,需提前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年初由医务处护理部根据医院业务情况分配重点学习项目,相关科室根据重点项目制定本科室的进修计划。临床医护人员可根据科室计划参加进修学习,并在科室的预算范围内获得经费支持。经费报销类型仅限于进修费或培训费,进修完成后持结业证书或进修合格证明以及缴费发票完成报销。

  (四)出国学习

  出国学习包括博士后、访问学者、出国培训项目、有会议发言或主持任务的国际学术会议等。出国学习人员需提前申请并选拔进入 “容闳计划”。由于出国项目指标及支持资金的限制,出国学习必须提前一年提交申请,由教育处、人事处、所办依次审批,符合人才梯队要求和出国培训计划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通过者可着手办理出国手续。未纳入“容闳计划”申请出国学习者,必须提交正式破格说明,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特批后,可增补进入“容闳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出国学习人员管理办法参照《出国人才选拔“胸科容闳计划”申报与管理暂行方案》执行,支持经费按照标准一次性拨付。

  (五)资格认证考试

  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可提高业务能力、匹配岗位需求的资格认证考试(不包括职称考试),参加资格认证考试之前需提交审批,由教育处和人事处根据资格证书类型确定经费支持标准。对于需持上岗资格证的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参加资格认证考试,考试费用可全额报销。以上考试费及培训费均在考试通过后持资格证书、审批单及发票完成报销。

  (六)其他培训

  未列入上述类型的其他培训项目,可自行提交经费申请,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办法。

  八、经费报销要求

  符合管理规定的进修培训项目可于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报销。经费报销前需携带《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到教育处完成复核,确定报销比例和经费数额。学历费用报销人员确定金额后到人力资源处签署培训服务期协议,报销后须签订三年为单位服务期。报销后财务处进行经费报销前必须检查《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科研课题经费来源的报销),材料审批合格者进入经费报销程序。

  九、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日期后新申请的培训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对于2017年之前已进入学习阶段,并于2017年之后完成的培训项目,可在本办法施行三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执行。凡在本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完成的培训学习,医院不再补办手续或提供经费支持。

  十、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所有。

  附件:1、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审批表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教育培训经费审批复核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