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相关制度
《对生活困难团员帮扶补助》
京医管团〔2021〕3号
共青团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
印发对生活困难团员帮扶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医院团委,机关团支部:
《共青团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委员会对生活困难团员帮扶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心团委常委(扩大)会集体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医院团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困难团员补助实施办法,落实关心关爱团员青年的相应举措。
共青团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共青团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委员会
对生活困难团员帮扶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服务团员工作力度,充分体现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对生活困难团员的关心爱护,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范使用的规定》有关要求,参照《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党委对困难党员补助实施办法》,规范使用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管理团费开展补助生活困难团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
组织关系在市医院管理中心系统的团员。
第三条 补助条件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可申请补助。
(一)低收入困难补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低保标准的变化进行浮动)。
(二)重大疾病补助(以下条件满足其一)
1.团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团员本人为独生子女,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2.自付医疗费用数额在3万元以上(自付医疗费用=当年医疗费用总额-当年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补助
当年团员本人或本人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参照市医院管理中心党委慰问生活困难党员标准,凡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后当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连续两年内不重复补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所列规定补助条件的团员,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生活困难团员帮扶补助申请表》,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
(二)团员所在医院团委统筹研究上报请示,团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医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机关团员申报请示由机关团支部研究,支部书记签字,并经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
(三)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北京市低保证、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六条 发放时间
一般情况每年4月10日、12月10日前申报,在五四青年节、“两节”前发放。
第七条 发放方式
补助资金自市医院管理中心团费中统筹协调,以银行卡转账形式发放。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要建立困难团员档案,坚持统一领导、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困难团员补助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发现有虚报作假现象,将取消该项困难补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将对补助情况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团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已经基层团组织慰问帮扶的团员原则上不再上报。夫妻双方均在市医院管理中心系统工作的,因同一事由申报只一方享受补助。系统内已经通过党费、工会经费等渠道进行慰问帮扶的团员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慰问帮扶。
第十条 不符合第三条补助条件或已享受其他渠道补助,但存在确需帮扶补助等特殊情况的,由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