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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范之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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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依据】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

  一、目的

  为了迅速调动医疗资源,使急危重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救治,挽救生命。

  二、定义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是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三、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1)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未明,根据其症状的诊疗流程,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导致重要脏器功能损害或危机生命。

  (2)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明确,根据诊疗规范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确治疗时间窗的疾病。

  (3)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

  (4)出现检验或检查结果危急值,必须紧急处置的患者。

  (5)患者出现其他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必须紧急处置的病情。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4.抢救完成后6h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四、具体细则

  1.危重患者抢救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

  2.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或负责人统一组织并主持。科主任或负责人因故未到抢救现场时,由主治科室现场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负责人。涉及多专业病伤时,由主治科室负责邀请有关科室参加抢救。

  3.参加危重患者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熟悉抢救措施,护士应备齐抢救物品,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坚守岗位,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从指挥,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医师的医嘱,但对抢救患者有益的建议,可提主持抢救医师认定后用于抢救患者,原则上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医嘱应经主持抢救医师核对后执行。

  4.危重患者抢救时应有医技科室、后勤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全力配合,以充分支持和保证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科室、各部门不得借故推诿。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供应、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组织抢救科室可直接与有关科室联系或由医院负责医疗工作相关部门联系安排,迅速解决。

  5.急危重症、大手术及需跨科协同抢救的患者,或遇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医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相关部门(或总值班)以及主管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6.病情许可情况下,紧急意外事件患者可转重症监护病区以加强治疗。首诊负责医护人员必须床旁交接,详细介绍病情变化及用药情况,保证危重患者抢救连续性。

  7.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进行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危重患者抢救经过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内。因抢救条件所限当时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结束后6h内应据实补记,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每次抢救重危患者后应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便提高工作质量。

  8.急危重患者诊治,不得以患者交费等理由延误患者治疗及抢救。

  9.因纠纷、斗殴、交通或生产事故、自杀、他杀等原因致伤的病员及形迹可疑的伤病员,除积极进行抢救工作外,还应同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10.各临床科室均应设置急救箱或急救药品,准备必备的急救器材,并放置于固定位置,指定专人管理。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抢救时完好使用。

  11.抢救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等。

  12.危重症患者应及时向患方告病危,记录与患方沟通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