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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范之二----首诊负责制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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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胸科医院

首 诊 负 责 制 度

  【依据】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保证医疗服务的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提高患者诊治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三、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四、具体细则

  1.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观察、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

  2.首诊医师应对患者进行传染病筛查,如诊断为传染性疾病,应按传染病报告制度的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必要时立即通知医务处、疾控处等职能部门。

  3.首诊医师按要求对病史、查体、化验等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涉及两科以上的,应邀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

  4.诊断明确的需住院或转有关科室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须及时收入院或转有关科室;如因条件限制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5.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他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6.首诊医师请其他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7.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8.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9.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10.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11.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处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12.应当做好医疗文书的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13.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14.医辅科室由首位为患者进行检查诊断的医师作为首诊负责医师,凡疑难复杂病例,由首诊医师负责向上级医师提交疑难讨论或会诊申请,并确定最终检查报告意见。

  15.互联网诊疗同样存在首诊责任。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规定,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16.门、急诊就诊一次就诊结束的标志有以下四种:

  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具医嘱且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书面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17.患者从进院就诊,到门、急诊诊疗结束,或住院治疗从住院到出院,在这个全程诊疗过程中,可能涉及门、急诊阶段和/或住院阶段。诊疗阶段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在门、急诊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

  18.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室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