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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范之四----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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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胸科医院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依据】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

  一、目的

  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三、基本要求

  1.医院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3.医院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体细则

  1.疑难病例讨论会根据诊疗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可在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时进行。

  2.讨论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史,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介绍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经过并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由全体参加人员讨论分析,讨论分析内容应包括病情分析、诊断意见、检查意见、治疗方案、疗效分析以及预后的评估。

  3.指定专人记录讨论内容,经主持讨论的上级医师审查后,记入病历。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保管:住院患者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除在本病区病例讨论本上完成记录并于本病区保存外,还应在住院病历中有讨论的主要内容。

  5.存在医疗争议的讨论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医疗主管部门主持,医患关系、医疗质量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临床科室共同参与讨论,并组织实施。医疗争议病例讨论应记录于科室专用本,其主要诊断治疗意见应在病历中体现。